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4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