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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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9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馬毓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金額為2,196.9美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34元【計算式:美金2,196.9元×上訴時(114年3月10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35.52元=78,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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