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72號

原告 徐英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健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提出繕本一份:

⒈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及過程。

⒉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之法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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