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9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興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