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5號
原告 翁祖麟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4,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