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君通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樓

被   告  蘇政文   住○○市○○區○○街00號2樓

           現於桃園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趙修頡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