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君通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樓
被 告 蘇政文 住○○市○○區○○街00號2樓
現於桃園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趙修頡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