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4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2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紀俊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4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2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