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2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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