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02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凱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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