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62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

被告 尤清枝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465元,及其中新台幣24,421元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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