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債權人牌告定儲指數利率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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