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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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三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林辰彥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六八、一0五四、一一一二號,併辦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第四八0二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胡方新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