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戊○○
甲○○庚○○辛○○午○○乙○○寅○○卯○○癸○○丙○○丑○○辰○○壬○○丁○○巳○○己○○被上訴人廣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景之 被上訴人子○○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關於庚○○部分漏列損害賠償金額及擔保金額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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