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小調字第290號
聲請人 賴貝貝
相對人 阮紅薇 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相對人受有新臺幣12676元之不當得
利,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應為強制調解事件,而相對
人目前籍設基隆市○○區○○路00巷0號,有戶籍資料(現
戶部分)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
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