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李威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