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劉羣峯 被告竹東郵局一位姓名不詳之工作人員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以訴狀補正對其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3月1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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