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46號原告 陳羽庭
羅百年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玉秋 上開原告二人與被告 陳瑞凱 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共計新臺幣6,000元,原告二人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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