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敏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敏龍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曾敏龍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3年3月14日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執聲卷第4頁),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受刑人曾敏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11.1│102.11.1│102.11.1│├──────┼─────────┼─────────┼─────────┤│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偵字││年度案號│第24870號│第24870號│第248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8│102.12.18│102.12.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1.13│103.1.13│103.1.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1517號│第1518號│第1518號│└──────┴─────────┴─────────┴─────────┘◎受刑人曾敏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11.1│102.11.1│102.11.1│├──────┼─────────┼─────────┼─────────┤│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偵字││年度案號│第24870號│第24870號│第248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8│102.12.18│102.12.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1.13│103.1.13│103.1.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1518號│第1518號│第1518號│└──────┴─────────┴─────────┴─────────┘◎受刑人曾敏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1.1│102.8.15│102.9.21│├──────┼─────────┼─────────┼─────────┤│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偵字││年度案號│第24870號│第3276號│第32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571號│102年易字第5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8│102.12.31│102.12.31│├─┼────┼─────────┼─────────┼─────────┤││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易字第3293號│102年易字第571號│102年易字第571號││判├────┼─────────┼─────────┼─────────┤│決│判決確定│103.1.13│103.1.28│103.1.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執字│││第1518號│第532號│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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