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47號原告 林溫平 被告 高瑞芬
李文昌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