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曹濬鴻 被告 李嘉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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