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11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第3項後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良提起上訴,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顯與法定程式有違,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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