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凱華具保人翁詡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詡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翁詡緦因受刑人翁凱華涉犯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釋放,惟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日 士檢卓丙 111年執助字801號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等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於111年11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桃檢秀執庚緝字7335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考,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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