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鵬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驗餘總毛重貳拾捌點柒柒壹公克,含包裝袋拾肆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鵬翔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25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4包(總毛重28.81公克、總淨重27.281公克、驗餘總毛重28.771公克、純質淨重總計為19.04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鵬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24、1425號簽結在案,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14包(總毛重28.81公克、總淨重27.281公克、驗餘總毛重28.771公克、純質淨重總計為19.042公克),經送檢驗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4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