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范海玉 (即 黃遠魁 之繼承人)
黃遠晃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後之裁判費差額即新臺幣27,824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40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頁),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卷可佐(本院卷第15-23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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