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煌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27號;110年度偵字第19248、19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聲請書所示武士刀一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武士刀1把,經鑑定為上開條例管制之刀械,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刑法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三、經查:㈠被告前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19248、19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110年度上職議字第7485號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上開案件經查獲時扣得武士刀1把,經鑑定結果,為前揭條例
所管制物品,有聲請書所示事證可佐(偵19248卷23-27頁、19525卷25-27葉),核屬與本案相關之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㈢又本件扣案物為武士刀,聲請書所載「槍枝管制編號」等語應係誤載,惟不影響上開認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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