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國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再字第4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100年度國再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本院100年度國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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