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4號原告 葛蜀光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羅國斌 被告乾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清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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