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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