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5號抗告人即被告 唐文中 相對人即原告 黃郁婷
吳旻蓉 余國安 李穎妮 林丞博 林泓澐 邱瓊嬌 姜欽豪 倪立宇 張益瑞 張麗娟 劉雲漢 蔡尚達 賴彥僑 戴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關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所核定之標的金額而計算,所為命補繳(徵收)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明文,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822,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504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裁定書誤載得抗告,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屬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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