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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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建富 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行為並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建富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相對人趙建富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竟於民國(下
同)107年10月3日以買賣為由移轉予相對人 張鈴芳 ,致相對
人趙建富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於相對人張鈴芳後已陷於無資
力狀態,故相對人等為系爭不動產之移轉行為時,其行為已
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
求撤銷相對人等間所為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
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