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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