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