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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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4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