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九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喇叭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