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9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4日下午14時2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9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4日下午14時2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