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
1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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