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陸萬叁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