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通緝緝獲後,認有逃亡之虞,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罹患右上肺陳舊性肺結核、消化性潰瘍、雙側腎囊腫等疾病,須持續門診追蹤、治療等情,有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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