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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