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立白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立白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立白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以府教社字第一八三0四八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十三冊、第三九頁第二一九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原依據之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已廢止,應依據台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辦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提請第三屆九十二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立白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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