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七六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林玉心~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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