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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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檢察官提送臺灣臺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甲○玲篤九二戒執0000000字第二三二六四號函所附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可稽,自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謝家宜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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