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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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號
原告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李如玲佛願貿易實業社間因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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