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富士山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戊○○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叁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八百十七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七百九十八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刊登廣告費五百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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