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
賴玉山律師 莊美玉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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