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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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子○○被告寅○○被告癸○○被告卯○○被告辰○○被告戊○○被告壬○○被告辛○○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丙○○被告丁○○兼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