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六號
上訴人甲○○即反訴原告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針對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訴的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元,反訴的訴訟標的金額為六十五萬元,應分別徵裁判費八千五百八十元,一萬零七百二十五元,共計一萬九千三百零五元,上訴人均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