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富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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