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楊瓊雅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點,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