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張珠美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