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