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告紅蔘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叁拾捌萬元,折合新台幣肆拾陸
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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